第1条 适用范围
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含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2条 职责权限
根据学校规定,实验室所有在册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学校设备处。采用校、院二级管理体制。购置的仪器设备属于学校财产,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学院院长、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为实验设备院级管理领导。
第3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
(1) 每台大型仪器设备,配备专门的操作管理人员;
(2) 安放仪器设备的场所应采取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震等防护措施;
(3) 制订操作规程,包括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用范围、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等;
(4) 建立维护保养制度安全防范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
(5) 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仪器设备一律不得随意拆改、解体使用、调换、私用或外借(领导批准的需办理有关手续);
(6) 大型精密仪器使用完毕,要做好使用记录;
(7) 仪器设备定期保养或每次修理后,必须做好记录备査;
(8) 使用管理人员需按规定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报告使用情况;
(9)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变更或离校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4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
(1) 仪器设备的使用者必须是专门操作人员,或经过专门培训的实验室人员和研究生;
(2) 仪器使用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操作步骤、注意事项,使用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 使用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作好使用记录并签名;
(4) 仪器设备的使用时间根据机时情况由专职管理人员统一安排;
(5) 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5条 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修
(1) 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后应经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校验,提高完好率;
(2) 仪器设备如出现故障,应及时进行维修,本单位不能修复的及时报主管领导,联系安排校内或校外有关单位进行维修。
第6条 各仪器设备的收费按照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7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调出、更新和报废等事项,需由实验室主任批准,报请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办理手续。
- 上一篇: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 下一篇:科研项目立项与过程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