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与培养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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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实验室建立科研诚信和评价考核管理制度,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维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吸引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学习、工作或进行合作研究。
第2条 注重科研梯队建设和优秀中青年人才引进培养,培养和稳定学术骨干。实验室应保持一支精干高效的固定工作人员队伍和一支优秀的流动人员队伍(包括高级访问学者、客座研究人员、博士后等)。
第3条 实验室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实行按需上岗、岗位定责、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分级管理的运行模式。
第4条 实验室设立高层次创新人才工程。经学术委员会认定对有创新思想的青年科技人员的课题申请优先资助。
第5条 实验室各级各类人员的招聘与录用工作,应符合学校的政策和标准以及本实验室的整体利益和发展需要,服从实验室的统一组织与领导。
第6条 实验室固定工作人员的评聘录用应符合实验室的总体岗位设置,各课题组之间可根据工作需要协商固定人员的合理流动。
第7条 每年由实验室负责人、学术委员会和推选的专家代表组成领导小组,对研究骨干设岗聘任及业绩进行审定、考评。
第8条 流动人员的分配与课题组或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及个人的工作业绩挂钩。
第9条 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录取按学校录取程序进行。
第10条研究生与导师实行双向选择制,重视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提高实验室人才培养质量。
第11条 鼓励实验室人员到相关方向的前沿课题组进行访问或合作研究。积极邀请国内外同行来实验室进行访问或合作研究。每年年末制定出入境计划,报外办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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